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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本仁洪遠亮徐瑞晃

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000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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