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 原告
- 李寶鵬
- 即抗告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等間考績、工作指派及調任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等間考績、工作指派及調任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