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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

獎懲等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胡方新

抗告人
封元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原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間獎懲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0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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