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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原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明河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陳玉春

 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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