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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原告
Microsoft Corporation
代表人
Keith R. Dolliver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致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王政傑

 任漢瑛

 廖賢洲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8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載明請准予補呈上訴理由),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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