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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原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韻婷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志育(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蕭旭東
參加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清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

 蔡宜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鄧振中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張家祝,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杜紫軍,嗣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變更為鄧振中(本件於103 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同年12月11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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