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2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停字第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