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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1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曹瑞卿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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