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86號
- 抗告人
-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錫銘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4 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停字第86號
蘇仙宜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4 日本院103 年度停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