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49號
- 抗告人
- 侯王淑昭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華 會計師
林昇平 會計師(兼指定送達代收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7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再字第49號
林昇平 會計師(兼指定送達代收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7日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