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王潔仙
- 代理人
- 蘇志淵 律師
- 相對人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代表人
- 謝立功(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陸籍人士,目前臥病在床,並無收入,居留臺灣期間全賴聲請人之女葉衛亮照顧,而○○○收入亦不豐,年所得僅約新臺幣103,600 元,實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診斷證明書、○○○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乙節,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查明無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102年11月27日中扶陸字第102BU0000573號函暨隨函所附審查表與變動之審查表在卷可稽,且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案件,亦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全字第5 號受理,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