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林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7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