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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吳英世

  • 原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河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陳玉春 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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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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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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