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胡方新、鍾啟煌、蘇嫊娟
- 法定代理人陳明河、吳英世
- 原告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河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陳玉春 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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