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
- 原告
- Microsoft Corporation
- 代表人
- Keith R. Dolliver
- 訴訟代理人
- 林秋琴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致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渝清 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吳秀明(主任委員)
- 訴訟代理人
- 王政傑
任漢瑛
廖賢洲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01858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858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載明請准予補呈上訴理由),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