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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上訴人
宏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映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志瑋 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廖致翔 會計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46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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