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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樾(即上訴人董事長順翊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之代表)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賴柏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間公路法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0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路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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