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5號
- 原告
- 吳庸輝
- 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 律師
- 複代理人
- 袁啟恩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陳威仁(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正
曾芸玲
鄭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7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所載「法官洪慕芳」,應更正為「法官許麗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