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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5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碧芳陳秀媖程怡怡

原告
蕭永哲
訴訟代理人
蔡士光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雅筠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惠芳

 劉正瑜

江方琪(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吳英世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李慶華,嗣於民國(下同)105 年6 月4 日變更為吳英世(本件於105 年4 月21日辯論終結,同年5 月26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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