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王碧芳、高愈杰、陳秀媖
- 法定代理人鄧振中、李清良
- 原告廖振鐸
- 被告經濟部、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 洪國勛 律師 洪韻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志育(兼送達代收人) 蕭旭東 參 加 人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 蔡宜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代表人鄧振中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為張家祝,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杜紫軍,嗣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變更為鄧振中(本件於103 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同年12月11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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