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洪慕芳許麗華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
代表人
張朝陽(所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徐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4 日本院104年度交上字第7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四(二)最後一行關於「本院102 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 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再準用同法第218 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