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3號
- 抗告人
- 林大為
陳立欣
鄭惟容
陳宗欣
曾議德
林易瑩
邱庭筠
吳馨如
邱鈺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停字第3號
陳立欣
鄭惟容
陳宗欣
曾議德
林易瑩
邱庭筠
吳馨如
邱鈺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