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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王立杰

104年度救字第25、

26、27、28、29號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5、26、27、28、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25、26、27、28、29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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