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
- 抗告人
- 蔡長軒
- 即原告
- 2之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撤職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撤職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