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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3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秋鴻陳鴻斌陳金圍

上訴人
侯景華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33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及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5 條第2 項及第236 條之1 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準用第236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0 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城林橋時,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員警攔停稽查,並對上訴人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而發現其有「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達0.20mg/l)」之違規行為,遂填製北警交字第C12425637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期限103 年9 月13日前,並移送被上訴人處理。嗣上訴人於103 年8 月18日到案提出陳述,然被上訴人認為違規情形明確,遂以103 年8 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C1242563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及第24條(即該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整,吊扣駕駛執照1 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交字第332 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下稱原審判決),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其對酒測器之準確性及法律條文並無質疑,惟一般人並不諳法條,警方於執勤時,未說明僅能酒測1 次,上訴人於警方詢問係何時喝酒時答覆係於晚餐時喝的,因上訴人自認僅喝一口,且已經過5-6 小時,故於警方詢問是否要喝水時回答不用,又因當時警方人多,且係於夜間臨檢,上訴人因心中緊張,忘了出門前有再吃一次藥、喝一口酒,出門後不到10分鐘即遇到臨檢,如上訴人係喝很多酒,又怎會配合臨檢等語。惟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重複在原審之主張,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係適用何法規不當或有何不適用法規之情形,亦未揭示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準用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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