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交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
- 代表人
- 張朝陽(所長)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徐木興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4 日本院104年度交上字第7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四(二)最後一行關於「本院102 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3 年度交上字第31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再準用同法第218 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