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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0號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鴻斌

抗告人即 葉秋明

再審原告
送達處所:新北市汐止區仁愛路106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0005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5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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