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50號
抗告人即 葉秋明
- 再審原告
- 送達處所:新北市汐止區仁愛路106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0005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再字第50號
抗告人即 葉秋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再字第0005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