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3號
- 抗告人
- 周健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23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