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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

有關文化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鄭淑貞

抗告人(即異議人)郭明男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文化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7號裁定提具異議書。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行政訴訟第264條、第271 條定有明文,本件應依抗告程序處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文化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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