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路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旺通運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6號原 告 新旺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忠(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趙興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材忠 王馨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日辯論 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