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
- 抗告人
- 游榮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2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