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睦鄰(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