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
- 上訴人
-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袁睦鄰(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