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41-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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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已於民國111年5月刪除,原上訴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整合至總則編第49條之3並擴大適用。
Q · 行政訴訟法 241 條之 1 還有效嗎?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於民國111年5月刪除。它原本規範上訴審(最高行政法院)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刪除原因不是廢除制度,而是把強制律師代理擴大適用到整個總則編,相關規範整合至第49條之3、第66條第2、3項、第98條之8等。引用時請改查現行總則編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於民國 100 年增訂,建立行政訴訟上訴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民國 111 年因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至總則編而刪除,相關規範整合至第 49 條之 3 等規定。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行政訴訟上訴審的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要求上訴人原則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國111年因強制律師代理擴大至總則編而刪除,規範整合至第49條之3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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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 241 條之 1 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111年5月刪除,原規範整合至總則編第49條之3等。
Q2刪除是代表不用請律師了嗎?▾
相反。刪除是因為強制律師代理擴大適用到總則編,範圍變大不是變小。
Q3現在行政訴訟上訴審還要強制律師代理嗎?▾
要。規範移到第49條之3,原則上仍須委任律師或具特定資格者。
Q4行政訴訟法 241 條之 1 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上訴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現整合至總則編第49條之3。
Q5什麼是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
特定審級當事人原則上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否則程序不合法,源於德國 Anwaltszwang。
Q6第49條之3規範什麼?▾
現行行政訴訟強制律師代理的核心條文,承接並擴大原§241-1的適用範圍。
Q7已刪除條文還算法律嗎?▾
不再有效,僅具修法沿革參考價值,不能作為現行請求或抗辯依據。
Q8查不到241條之1內容怎麼辦?▾
因為已刪除,請改查總則編第49條之3,或看本條修法沿革理解整合脈絡。
Q9現在行政訴訟上訴要怎麼委任律師?▾
依現行第49條之3,上訴審原則上須委任律師,例外為具律師或特定專業資格者,於上訴狀載明。
Q10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並可從修法沿革看到刪除年度與整合去向。
Q11沒委任律師提上訴會怎樣?▾
依現行強制代理規定,未委任且未補正者,上訴可能因不合法被裁定駁回。
Q12241條之1 vs 第49條之3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限上訴審;後者為現行有效、適用範圍擴大至總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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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刪除前(§241-1,100年增訂) | 刪除後(111年整合) |
|---|---|---|
| 規範位置 | 上訴審程序專章 | 總則編第49條之3等 |
| 適用範圍 | 限上訴審(最高行政法院) | 擴大至總則編涵蓋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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