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逾期上訴權消滅。
Q · 行政訴訟判決送達後多久內要上訴?
送達後20日內,逾期上訴權即消滅
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二十日為日曆天(含週末、國定假日),自送達次日起算,且為不可延長的不變期間;末日若為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例外是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所提之上訴仍有效力。逾期僅能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
判決書寄到你家信箱的那一刻,倒數計時就開始了。20 天,不是 20 個工作天,不是法官開恩可以延長的期限,是法律上的「不變期間」,意思是真的不變。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你超過 20 天還能上訴,沒有「我那段時間出國」、「我在加護病房」、「我沒收到判決書」(這個如果是真的可以挑戰送達合法性,但不是延長期間)。20 天結束,判決就確定,對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你拿著一千個理由也沒用。但條文也有一個救濟設計:如果你在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還沒送達前就提了上訴,這個上訴有效。為什麼?因為法院公開宣判的時候,你已經實質知道判決內容了,法律允許你提早動手。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規範對高等行政法院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的法定期間,明定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所謂不變期間,指法院不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予以伸長或縮短的期間,逾期上訴權即告消滅。條文但書另設救濟設計,使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之上訴仍生效力。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日曆天,包括週末和國定假日。例如5月1日送達,5月21日前要寄出上訴狀。若第20天剛好是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依民法第122條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但這只是把最後一天延到下個工作日,不是讓整個期間延長。上訴狀以郵戳為憑,建議至少提前2-3天送出。
原則上不行。不變期間的不變就是字面意思。唯一救濟是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1條),要證明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無法準時,例如重大車禍昏迷、天災。單純出國、出差、忙碌都不算,因為可委託他人代為上訴。實務上成功率非常低,不要當備案。
可以。第241條但書明文: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有效。若你到庭聽判或從公告看到不利結果,可立刻寄上訴狀,此時判決書還沒到但上訴已有效。缺點是還沒看到判決理由,上訴理由可能要分兩階段補充。
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自送達次日起算,含週末與國定假日。
法院與當事人均不得伸長或縮短的法定期間,逾期權利即消滅,與一般期間最大差異就在不可延長。
可以,第241條但書明定此種上訴有效,因為當事人已實質知悉判決內容。
兩者第二審上訴期間皆為20日不變期間,行政訴訟依第241條、民事依民訴第440條。
確認送達日→算出第20日→依第244條備上訴狀→繳裁判費→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自送達次日起算第20日,末日為週六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以郵戳為憑。
僅能依第91條聲請回復原狀,須證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實務門檻極高。
翻判決書最後一頁送達回證上的送達日,從次日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
準時上訴是常態正途,回復原狀是逾期後的極窄例外,成功率極低,不該當備案。
| 項目 | 上訴期間 | 性質 | 依據 |
|---|---|---|---|
|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 | 20日 | 不變期間 | 行政訴訟法第241條 |
| 民事訴訟(第二審) | 20日 | 不變期間 |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
| 刑事訴訟(上訴) | 20日 | 不變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110年修正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