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40條規定,當事人於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言詞捨棄須記明筆錄,一經記載即確定不可反悔。
Q · 在法庭上說「我不上訴」之後可以反悔嗎?
不能,記入筆錄即確定無法反悔
依行政訴訟法第240條,捨棄上訴權是主動放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權利。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只要書記官記入言詞辯論筆錄即生效,沒有冷靜期、不能事後反悔;他造不在場時須將筆錄送達。一旦捨棄,判決當天即確定,與「不作為等20日期滿確定」不同。
高等行政法院剛剛宣判完,法官有時會問你「要不要捨棄上訴權」。短短一句話,多數人沒搞清楚那一秒代表什麼。一旦你說「我捨棄」,這個案子對你來說就結束了。不能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能後悔,不能說「我那天太緊張沒想清楚」。捨棄上訴權跟單純「不上訴」是兩件事:不上訴只是 20 天內什麼都不做,期限過了才確定;捨棄是主動把這 20 天還沒開始就放棄掉。為什麼有人會這樣做?通常是和解條件的一部分:對方答應某個條件,你承諾不上訴。或是判決對自己有利、急著讓案子確定。但這個動作的代價是永久的,所以法律要求要記明筆錄、不在場的還要送達,就是要確認你真的清楚自己在做什麼。
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主動表示放棄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之程序行為。其與單純不提起上訴不同:捨棄使判決即時確定且不可回復,宣示時以言詞為之者須記明言詞辯論筆錄,他造不在場應送達筆錄,以確保表示真摯而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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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如果書記官記入筆錄,這個捨棄就確定生效,沒有冷靜期、沒有反悔機會。法律之所以要求宣判時口頭捨棄要記明筆錄,就是要證明你確實做了這個表示。內行人提示:宣判庭上法官如果問你「要不要捨棄上訴權」,最安全的回答永遠是「我想回去考慮再決定」,法官不會逼你當場決定,因為法律本來就給你20天考慮期。
捨棄上訴權是判決後、提起上訴前的行為(行政訴訟法240條);撤回上訴是已經提了上訴後又收回(262條)。實務效果都是讓原判決確定,但時機不同:捨棄是「我從一開始就不打算上訴」,撤回是「我提了但又改變主意」。內行人提示:和解談判中,要求對方「捨棄上訴權」比要求「不上訴」更有效力,因為前者是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只是承諾不行動。
差別在確定時點。單純不上訴要等20日不變期間屆滿,判決才確定,對方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捨棄則是當天就確定,對方當天就能拿判決去查封你的財產。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可能被執行的一方,捨棄等於親手交出20日的財產保全緩衝期,這段時間原本可以用來規劃、和解或處分,捨棄前務必想清楚。
指判決後、上訴前主動放棄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的權利,使判決即時確定,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程序行為。
不上訴是消極不作為、等20日期滿確定;捨棄是積極行為、當天即確定,對方當天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宣示判決時口頭捨棄,須由書記官記入言詞辯論筆錄才生效,是證明你確實做出捨棄表示的關鍵憑據。
捨棄是提起上訴前的放棄(240條);撤回是已提上訴後的收回(262條)。時機不同但都使原判決確定。
可於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以言詞或書面為之;言詞捨棄須當庭記入筆錄,書面則具狀向法院提出。
回答「我想回去考慮再決定」。法律給你20日,沒有當場決定的義務,避免被現場氣氛沖昏頭。
確認對方有無相對承諾且承諾有保障、評估上訴勝算、理解判決即時確定與財產被執行的後果。
法院應將記載捨棄的言詞辯論筆錄送達他造,確保對造知悉判決已因捨棄而確定。
還沒提上訴、確定不打算上訴用捨棄;已提上訴又改變主意用撤回。兩者都使判決確定但時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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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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