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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蕭惠芳鍾啟煒侯志融

原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淺田雅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靖苹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郭芳煜
參加人
彭材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郭芳煜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雄文,嗣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 月20日變更為郭芳煜,有105年5月20日(105)政字第00135號任命令附卷可稽。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5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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