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淺田雅司(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朱百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靖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傑翔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郭芳煜
- 參加人
- 彭材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郭芳煜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雄文,嗣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4日宣示判決後,於105年5 月20日變更為郭芳煜,有105年5月20日(105)政字第00135號任命令附卷可稽。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05年7月5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