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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6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碧芳程怡怡高愈杰

原告
汪曦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0083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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