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參 加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許俊逸(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韻石 賴秀麗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防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台船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國防部(下稱參加人國防部)所辦理「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參加人國防部103年10月7日之開標過程及結果,向參加人國防部提出異議,復不服參加人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 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被告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或維持原訴願決定者,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