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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7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秋鴻畢乃俊陳鴻斌

原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 律師
參加人
國防部
代表人
高廣圻
被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表人
許俊逸(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韻石
訴訟代理人
賴秀麗
參加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國防部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台船公司),參與招標機關國防部(下稱參加人國防部)所辦理「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因不服參加人國防部103年10月7日之開標過程及結果,向參加人國防部提出異議,復不服參加人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被告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或維持原訴願決定者,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台船公司及參加人國防部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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