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0號
- 原告
- 彭文淵
- 原告
- 彭胡鳳英
- 原告
- 胡鑫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昱中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易廷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市長)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彥苹 律師
- 參加人
-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呈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築物位於被告以 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劃定之「信義區松山路、忠孝東路西北側更新地區」內。原實施者萬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宇公司)於89年11月25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後,被告核准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案(下簡稱系爭都更案)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萬宇公司復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內舉辦公聽會,並於 92年2月12日擬具「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被告審議,復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現更名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93年9月17日審議通過,被告乃於94年2月16日核定實施。嗣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由萬宇公司變更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業公司),森業公司向被告申請報核「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案」,由被告公開展覽並舉辦公聽會後,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被告核准實施,嗣因更新範圍內之地上物受拒搬遷戶抗爭而無法全部拆除,森業公司乃與同意住戶協商後進行本案變更,森業公司復於102年4月18日向被告申請報核「變更(第二次)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簡稱第二次變更事業及變更權變案),經被告公開展覽並舉辦公聽會後,因逢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被告乃於103年7月25日舉行聽證,經第175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103年9月15日作成決議同意通過,被告乃以104年1月29日府都新字 10332426302號函作成系爭核准處分,原告不服,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原處分者,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