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0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鴻斌

原告
彭文淵
原告
彭胡鳳英
原告
胡鑫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彥苹 律師
參加人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呈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之土地及建築物位於被告以 89年6月26日府都四字第8904521800號公告劃定之「信義區松山路、忠孝東路西北側更新地區」內。原實施者萬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宇公司)於89年11月25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後,被告核准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案(下簡稱系爭都更案)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萬宇公司復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內舉辦公聽會,並於 92年2月12日擬具「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被告審議,復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現更名為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93年9月17日審議通過,被告乃於94年2月16日核定實施。嗣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由萬宇公司變更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業公司),森業公司向被告申請報核「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案」,由被告公開展覽並舉辦公聽會後,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被告核准實施,嗣因更新範圍內之地上物受拒搬遷戶抗爭而無法全部拆除,森業公司乃與同意住戶協商後進行本案變更,森業公司復於102年4月18日向被告申請報核「變更(第二次)系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簡稱第二次變更事業及變更權變案),經被告公開展覽並舉辦公聽會後,因逢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被告乃於103年7月25日舉行聽證,經第175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於103年9月15日作成決議同意通過,被告乃以104年1月29日府都新字 10332426302號函作成系爭核准處分,原告不服,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原處分者,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是本院依職權命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