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
- 抗告人
- 吳武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