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張志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00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再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再字第00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