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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張國勳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2 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000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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