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9號
- 抗告人
- 樂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梁志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救字第2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