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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玉卿高愈杰劉穎怡

原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代表人
易湘岳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訴訟代理人
許根魁
訴訟代理人
黃怡珊
參加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表人
鍾家璽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張軒豪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發起人朱梅雪等32人,原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原告工會,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修護工廠工會,經該府核定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4年9月25日府勞組字第104025123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原告工會依法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華航企業工會為本件之訴願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如有理由,華航企業工會於訴願程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貫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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