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7號
- 原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克銘(董事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國棟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騏璋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維諾依凡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董事長登記,經被告以104年11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4339040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所請。原告不服,以其為中普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惟行政院迄今仍未為訴願決定,亦未曾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