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4號
- 原告
- 侯以鐸
- 訴訟代理人
- 周宇修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鈞
- 參加人
- 馮成寶
(FONG SENG POH)-108 SINGAPORE 792410
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李豐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成寶、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即新加坡人馮成寶申請投資參加人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朔海科技公司),經被告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以經審一字第10400013550號函核定。參加人朔海科技公司旋為參加人馮成寶申請審定投資額,經被告所屬投審會以104年1月30日經審一字第1040 0022390號函(下稱系爭投資案)審定投資額。原告不服,於104年4月24日,向被告請求撤銷系爭投資案,經被告104年5月12日經授審字第10420712930號函否准後,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投資案之申請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