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4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聲請人
粟振庭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表人
許立民(部長)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收押於士林看守所,又於97年2月25日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至105年7月28日假釋出監。聲請人無經濟收入,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等語,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9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542344300號函(105年8月1日申請中低收入戶事件)及臺北市政府105年12月2日府訴一字第10509176000號訴願決定書,及105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等影本為證,且其亦於1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93號受理在案,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在卷足憑,經調卷依其事由尚非顯無勝訴可能,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與首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4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