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0001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黃合文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0001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健保局臺北分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現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云云,並提出里長清寒證明書一件為證,然所提該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0001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