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23號
-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2 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000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救字第23號
(即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等2 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0002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