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
- 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 代表人
- 易湘岳
- 訴訟代理人
- 郭德田 律師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世
- 訴訟代理人
- 許根魁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珊
- 參加人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代表人
- 鍾家璽
- 訴訟代理人
- 魏千峯 律師
張軒豪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發起人朱梅雪等32人,原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原告工會,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修護工廠工會,經該府核定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4年9月25日府勞組字第104025123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原告工會依法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華航企業工會為本件之訴願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如有理由,華航企業工會於訴願程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