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修護工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易湘岳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佳世 許根魁 黃怡珊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鍾家璽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張軒豪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發起人朱梅雪等32人,原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華航企業工會)第4分會會員,依工會法第 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原告工會,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改制前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修 護工廠工會,經該府核定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4年9月25日府勞組字第104025123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原告工會依法籌組完成,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華航企業工會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桃園市政府另為適法處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華航企業工會為本件之訴願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如有理由,華航企業工會於訴願程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