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克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克銘(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游國棟 律師 吳騏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維諾依凡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董事長登記,經被告以104年11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4339040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所請。原告不服,以其為中普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惟行政院迄今仍未為訴願決定,亦未曾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 貫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