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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7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曹瑞卿林淑婷王俊雄

原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克銘(董事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國棟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騏璋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維諾依凡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普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董事長登記,經被告以104年11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43390401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所請。原告不服,以其為中普公司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惟行政院迄今仍未為訴願決定,亦未曾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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