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徐文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國有財產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